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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05-15 09:35:55
名  称:宝鸡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复训工作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宝鸡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复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15 09:35:55 浏览次数:


各县区教体局:

经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复学专班综合研判,报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批复同意,现就做好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复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训时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即日起由县区教育部门牵头,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对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符合防疫要求和培训机构管理规定的培训机构可于5月18日起复训。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复训标准

1.防控机制健全。各培训机构成立以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为组长的复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复训和疫情防控工作。做到体系完善,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按照“一县一策、一校一策”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复训工作方案》《培训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防疫物资储备方案》《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教职工、学员健康管理监测及复训查验制度》《因病缺勤登记追踪报告制度》《通风消毒制度》《错峰上下课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隔离制度》《门卫管理制度》等“三案八制度”。

2.措施落实到位。各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重点做好物资储备、防疫宣传、员工培训、消毒通风、环境卫生整治、留观室设置、教室设置等工作。复训前,物资储备不少于15天用量,员工培训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七步洗手法”等防疫宣传不少于2处,消毒通风不少于3次,饮水机、洗手池、厕所、教室、公共空间等重点部位卫生状况良好,留观室相对独立,课桌摆布距离合理,达到防疫要求。

3.工作人员健康。各培训机构所有工作人员须符合返岗要求,教职工健康连续监测不少于14天。

4.培训场所安全。保证场所安全,严格落实消防要求,做好门卫管理,做实进入机构人员的登记监测。

(二)严格复训评估

1.成立评估机构。各县区教体局要联合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复训工作评估组,具体负责培训机构的复训评估工作。

2.规范评估流程。各培训机构在准备到位后,向县区教体局提出申请,由县区复训工作评估组开展评估,验收同意后方可复训。未申请评估及评估不符合复训条件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

3.完善复训资料。各培训机构须提供复训申请表、复训教职工健康信息表及《复训工作方案》,做到“一校一档”。

(三)严格复训管理

1.落实测温制度。落实教职工、学员、外来人员进机构体温必测制度,做好登记。同时做好师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上报工作。

2.落实消毒制度。各培训机构要按照防疫标准和要求,定期对教室、办公室、厕所等场所进行卫生消毒,教育引导学员勤洗手、戴口罩、不聚集。要定期开窗通风,无法满足通风条件的教室暂不使用。

3.落实应急处置制度。各培训机构一旦发现疫情迹象,必须第一时间实施隔离,第一时间上报,及时送医就诊,同时做好人员登记与动态跟踪,相关接触人员按有关流程进行处置。

4.落实信息报送管理。各培训机构要落实“每日一报”制度,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5.禁止规模集聚。各培训机构严禁组织各类聚集性活动,学员培训一律按教学班进行。

(四)严肃复训纪律

培训机构复训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培训机构要分别落实好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复学专班督查组将对各县区培训机构复学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复训工作中出现的违反规定、不作为、不负责等失职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并将相关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直至吊销办学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同时适用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复训工作。

联系人:党鹏      联系电话:2790307

附件:1.宝鸡市校外培训机构复训申请表

2.宝鸡市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工健康信息表

3.宝鸡市校外培训机构复训审核验收表


宝鸡市教育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