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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负面清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5 17:52 浏览次数:


宝市教发〔2021〕333号



各县区教体局,局直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双减”工作,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市教育局制定了《宝鸡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负面清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市教育局将畅通举报渠道。对触及负面清单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宝鸡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7日



宝鸡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负面清单(暂行)


一、不得组织学生节假日(含双休日)补课,不得组织学生提前到校。

二、不得少开或不开国家规定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加深课程难度、赶超教学进度。

三、不得分重点班、快慢班等。

四、不得因各种原因不提供课后服务,不得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不得在课后服务时间授新课,不得缩短国家规定的课后服务时间。

五、不得违反规定增加考试次数,不得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排名,不得在公开载体、场合公布学生成绩。

六、不得削减或挤占、挪用学生德育、体育、艺术、劳动教育和实践活动时间。

七、严禁选用未经审定或未纳入省教育厅推荐目录的教科书或教辅资料。

八、严禁学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严禁将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教师、学生、班级的主要标准。

九、严禁未经批准跨区域招生、提前组织招生或违规组织考试招生。

十、严禁与校外中介机构勾连牟利,严禁为民办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推荐生源。

十一、严禁各种广告进入校园,严禁向学生宣传、推销或变相宣传、推销产品和服务。

十二、严禁学校违规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