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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5-08 08:00:00 浏览次数:

为做好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教育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条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其中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在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报市保密局确定。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教育局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分管领导要按照政务公开程序做好保密审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四)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五)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授权单位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已经解密,但公开后仍有可能对部门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或提前解密,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对部门工作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初审意见,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政府信息制作人送交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科室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

(四)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批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是否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信息承办人、科室领导签名、日期;

(五)机关保密审查机构领导及文件签发人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需申请确定信息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部门认为确定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公开的教育局信息,市教育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申请人应填写《宝鸡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申请审核(查)表》,由主管科室办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不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