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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资助中心:宝鸡市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

来源: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08-11 11: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资助体系,帮助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顺利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通过市、县(区)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帮助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顺利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自愿放弃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或因其他原因未进入高校就读的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不在本办法资助范围之内。

第三条  宝鸡市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统筹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户籍在宝鸡市且在宝鸡市高中学校就读,参加普通高考并被大学专科及其以上院校录取(不含各类免费专业)的高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1.学生提交入学资助申请当月,属于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农村脱贫家庭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2023至2025年)或本人享受民政部门确认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含在宝鸡地区外特殊教育高中上学的盲、聋、哑学生);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学生父母或本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对其高等教育入学实行一次性资助,标准为8000元/每人。第四条规定以外的特殊困难学生提出资助申请,由市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判定,标准不高于8000元/每人。

 

第三章  资助程序

 

第六条  对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申请。高考成绩公布后,由学生或家长持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证件及资料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2.学校收集资料。学生毕业学校组织指导提出申请的学生填写《宝鸡市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申请表》(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制定下发),指导学生到相关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若学生提供资料足以自证的,不必相关单位签注意见盖章)。学校对本校拟上报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并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县区审核。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学校上报的材料收集汇总后,牵头组织财政、乡村振兴、医保、民政、残联等部门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市教育局,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第四条规定以外特殊困难学生的审核程序,按当年市级教育部门指导进行。

4.市级审批。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对各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拟资助名单后,提交市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确定资助意见,以正式文件将审批结果下发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财政局。

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通知到每个受助学生本人或家长。

5.资助金领取。院校录取结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持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按程序领取资助金。

第七条  学生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学生身份证、高中毕业证、高考准考证、户口本;

2.城乡低保户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员子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提供荣誉证书;脱贫户、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振兴局提供盖章的制式证明。

3.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按照当年审核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学生或家长在领取资助金时必须持以下证件原件:

1.学生身份证、高考准考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在校证明等;

2.家长领取时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学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各县区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县区资助对象高等入学资助资金予以配套。市县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担。

第十条  困难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县区财政或教育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资助资金发放,城镇学生资助金一次性划入学生个人存折,农村学生资助金通过农村居民家庭和个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账户一次性发放并建立相关档案,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一条  当年资助工作结束后,市、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清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克扣或截留贫困学生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纪委监委、审计、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学生资助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管和社会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和健康运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上成立宝鸡市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财政、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医保、工会、文明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四条  职责和分工:

1.市教育局指导县区建立贫困学生档案,组织联合审核,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做好上下之间的联络协调。

2.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管理和拨付资助资金,并建立健全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配套措施和办法。

3.市级纪委监委、审计部门依法对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其他部门积极参与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的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在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滥发资助金的;

2.克扣、挪用、贪污专项资助金的;

3.协助弄虚作假冒领资助资金的。

第十六条  每年资助工作结束后,市教育局要安排对县区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并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为发挥资助政策的最大效益,每位资助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