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教育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办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教育系统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对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1、设立信息公开领导机构情况;2、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任务分解落实情况;3、研究部署信息公开工作情况;4、组织指导、协调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情况;5、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主动公开。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情况;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包括落实申请场所、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执行收费办法等情况。
(五)不予公开。包括确定不予公开的依据、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等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机构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工作开展有章可依;公开内容和范围具体、准确;公开方式多样、便民;投诉、复议、诉讼依法处理。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直接提供日常自查情况、核实自查情况的重点考核、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度安排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检查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三)社会评议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局及局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评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通过发文、宝鸡教育网站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