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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9-19 14:36:45

近年来,我局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更好的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根据工作实际,特制订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坚决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着力关注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方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执法程序的繁琐、不切实际。

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更新理念、大胆实践创新,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撤销、更新机制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实需要公开的,要作处理后再公开。

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执法信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应当立即撤销;公开的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宝鸡市教育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