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科室、下属单位)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法 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0400-B-00101-140429 |
对违规取得和使用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宝鸡市教育局 |
人事教育科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规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教师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或企业 |
|
15 |
无 |
|
0900-B-00102-140429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宝鸡市教育局 |
人事教育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或企业 |
|
15 |
无 |
|
0900-B-00103-140429 |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和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宝鸡市教育局 |
人事教育科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国务院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规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教师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或企业 |
|
1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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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J-01001-140429 |
对县域内违规取得和使用教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检查 |
对市域内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人员并的形成的事实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宝鸡市教育局 |
人事教育科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规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教师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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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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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J-01002-140429 |
对市域内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宝鸡市教育局 |
人事教育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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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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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J-01003-140429 |
对市域内使用假资格证书和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并形成的事实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
宝鸡市教育局 |
人事教育科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国务院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规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教师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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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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