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教师或自然人的行政处罚
1、事项编码:0400-B-00101-140429
2、实施部门:宝鸡市教育局
3、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4、适用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教师或自然人。
5、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规定发放
教师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教师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办理条件: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自然人。
7、申办材料:
由单位或其它人提供问题教师资格证书证明及教师资格证书;
从全国教师资格系统导出教师资格证书信息;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办理方式:非窗口办理
9、简易程序处理流程
受理;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执行;备案归档。
10、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0917-2790302
监督投诉渠道:0917-2790287
二、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教师的处罚
1、事项编码:0400-B-00102-140429
2、实施部门:宝鸡市教育局
3、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4、适用范围: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5、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6、办理条件: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7、申办材料:
问题教师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犯罪记录证明;
8、办理方式:非窗口办理
9、办理流程:
简易程序处理流程
1、受理;2、出示执法证件;3、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4、当事人陈述申辩;5、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6、执行;7、备案归档。
一般程序处理流程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立案;3、调查取证;4、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5、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8、执行;9、备案归档。
10、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0917-2790302
监督投诉渠道:0917-2790287
三、对使用假资格证书和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教师或企业的处罚
1、事项编码:0900-B-00103-140429
2、实施部门:宝鸡市教育局
3、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4、适用范围:对使用假资格证书和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教师或企业的行政处罚。
5、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国务院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规定发放教
师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教师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办理条件: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7、申办材料:
由单位提供教师在校期间思想政治方面的证明材料;
其它人提供问题教师资格证的相关证明;
由教育主管部门提供问题教师资格证相关证明。
8、办理方式:非窗口办理
9、办理流程:
简易程序处理流程
1、受理;2、出示执法证件;3、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4、当事人陈述申辩;5、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6、执行。7、备案归档。
10、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11、收费标准:不收费
12、结果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13、行政救济途径:申请复议
14、咨询方式:0917-2790302
15、监督投诉渠道:0917-2790287
四、对市域内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教师或自然人并形成的事实进行检查
1、事项编码:0900-J-01001-140429
2、实施部门:宝鸡市教育局
3、事项类别:行政检查
4、适用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教师或自然人的检查。
5、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规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教师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办理条件: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教师或自然人。
7、申办材料:
由单位或其它人提供问题教师资格证书证明及教师资格证书;
从全国教师资格系统导出教师资格证书信息;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办理方式:非窗口办理
9、办理流程:
简易程序处理流程
1、受理;2、出示执法证件;3、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4、当事人陈述申辩;5、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6、执行;7、备案归档。
10、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0917-2790302
监督投诉渠道:0917-2790287
五、对市域内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进行检查
1、事项编码:0900-J-01002-140429
2、实施部门:宝鸡市教育局
3、事项类别:行政检查
4、适用范围: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教师的检查。
5、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6、办理条件: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检查。
7、申办材料:
问题教师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犯罪记录证明;
8、办理方式:非窗口办理
9、办理流程:
简易程序处理流程
1、受理;2、出示执法证件;3、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4、当事人陈述申辩;5、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6、执行;7、备案归档。
一般程序处理流程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立案;3、调查取证;4、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5、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8、执行;9、备案归档。
10、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0917-2790302
监督投诉渠道:0917-2790287
六、对市域内使用假资格证书和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教师或企业并形成的事实进行检查
1、事项编码:0900-J-01003-140429
2、实施部门:宝鸡市教育局
3、事项类别:行政检查
4、适用范围:对使用假资格证书和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教师或企业的检查。
5、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国务院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师资格条例》及有关规定发放教
师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教师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办理条件: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7、申办材料:
由单位提供教师在校期间思想政治方面的证明材料;
其它人提供问题教师资格证的相关证明;
由教育主管部门提供问题教师资格证相关证明。
8、办理方式:非窗口办理
9、办理流程:
简易程序处理流程
1、受理;2、出示执法证件;3、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4、当事人陈述申辩;5、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6、执行;7、备案归档。
一般程序处理流程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立案;3、调查取证;4、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5、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8、执行;9、备案归档。
10、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0917-2790302
监督投诉渠道:0917-2790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