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行为的处罚 |
行使主体 |
宝鸡市教育局民管科 |
宝鸡市教育局民管科 |
行政处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擅自举办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擅自举办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办学。 |
违法违规行为 |
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 |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
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程序 |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
1.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
办理时限 |
十个工作日 |
十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
民办学校 |
民办学校 |
联系电话 |
0917--279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