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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9-19 15:06:05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要求,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减少行政执法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宝鸡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市教育局实施行政处罚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二)市教育局实施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三)市教育局实施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四)市教育局实施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三条  市教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严格案卷、音视频资料、记录设备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政策法规的科室应通过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市教育局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

第四条  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记录和音视频记录两种形式。

纸质记录主要是指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教育部门执法文书,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

音视频记录主要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第五条  市教育局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在编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政策法规科室负责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设施设备,存储执法记录音视频资料,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县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视频资料。各科室在进行案源移交时,应同时将纸质资料和音视频资料交由局负责政策法规科室保管和存储。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行政检查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纸质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视频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技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视频资料的,由局负责政策法规科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一条  对案卷、音视频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局负责政策法规科室负责人批准,分管领导同意,不得查阅。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音视频资料应按照案由名称、经办股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经办执法人员名称、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带、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五条  负责政策法规科室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不得擅自托人修理。

第十七条  局负责政策法规科室不定期地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和执法案卷、音视频资料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私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视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视频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教育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视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教育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