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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9-19 15:07:18

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教育行政审批;

(二)审核、备案事项的; 

(三)实行各项收费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书面公告、网络公告和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的,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第七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宝鸡市教育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