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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哪些情形外,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宝鸡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0-09-13 20:20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以下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它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