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以中、高考成绩为依据奖励教师和学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招高价生……近日,宝鸡市教育局出台“硬核”规定——《宝鸡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二十条》(试行》,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
如何规范基础教育,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办好“宝鸡好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宝鸡市教育局为此出台了《宝鸡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二十条(试行)》。《二十条》从办学思想、思政教育、课堂教学、体育锻炼、美育发展、考试评价、教辅征订、招生行为、学籍管理、收费管理等二十个方面,规范了中小学办学行为。其中,德智体美劳相关内容规定,各中小学校要深入实施“新时代·新德育”铸魂行动、“新时代·新体育”立人行动、“新时代·新美育”浸润行动、“新时代·新劳育”融通行动等,建设“宝鸡好课堂”“宝鸡好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好少年。规范作业管理内容规定,严控书面作业总量和完成时长,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批改作业,不得布置超越课程标准和教学进度的作业。规范考试评价内容规定,各中小学校须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考试难度,严禁以中、高考成绩为依据奖励教师和学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规范教辅征订内容规定,各中小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不合规定的教辅材料。规范招生行为内容规定,义务教育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普通高中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提前组织招生,严禁以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规范学籍管理内容规定,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等现象,严禁借读和违规休学、转学。规范收费管理内容规定,各中小学校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严禁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据悉,《二十条》自今年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