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长者专版 > 教师管理

宝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2010年前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进行复检的通知

来源: 宝鸡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5-03-04 15:21
 

宝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对2010年前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进行复检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文教)局,省电大宝鸡分校: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水平,巩固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成果,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宝市教发〔2008〕83号)精神,市教育局、市语委办决定对2010年以前命名的“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进行复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5年5月——6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标准:复检依据《陕西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进行。总分为100分,达标得分应不低于90分。

三、方式

复检方式为实地考核。包括实地察看校园语言文字环境氛围;听取受检单位情况汇报;查阅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档案资料、教师备课、学生作业等;抽样检查学校各类用字情况;随堂听课;观摩学校日常活动,随机审听校园用语;召开教职工和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组织教师、学生语言文字能力测查;汇总反馈考评意见等。

四、要求:

(一)各县区和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复检工作,认真安排、周密部署,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广泛宣传、学习语言文字规范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校园用语、用字环境建设。

(三)完成语言文字工作档案及相关资料准备。

五、说明

复检结果分“达标”“不达标”两类。复检达标的学校,保留原“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谓,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复检不达标的学校,限期整改或“摘牌”。

(二)对于因布局调整并校后继续使用命名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校名的学校,视为市级示范校进行复检;未使用原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校名的学校,按新学校重新申报评估,原“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谓随学校名称的变更由市语委办收回

   附件:2010年以前命名的“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宝鸡市语委办

2015年3月4

 

 

 

 

 

 

 

2010年以前命名的

“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金台区(2所):

西街幼儿园(08年)  马营幼儿园(09年)

渭滨区(2所):

清姜小学(08年)  经二路小学(09年)

陈仓区(3所):

坪头中学(09年)  慕仪中心小学(09年)

阳平镇第初级(09年)

凤翔县(2所):

范家寨中学(09年)  竞存中小学(09年)

岐山县(2所):

岐山高中(09年)   岐星小学(09年)

  县(3所):

横渠中学小学(08年)   槐芽中学(09年)

东关小学(09年)

  县(1所):

陇县中学(09年)

  直(1所):

省电大宝鸡分校(08年)

(不包含2014年度已申报“省级示范校”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