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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县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宝鸡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01-23 11:06

 

 

 

宝市教发[2018]21

  

各县区教体局:

现将《县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教育局

                                       2018122

 

 

 

 

宝鸡市教育局

县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县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估县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年度工作,推动我市青少年校外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县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考评具体事宜。

第三条  县区青少年校外教育考评分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平原县(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山区县(千阳县、陇县、麟游县、太白县、凤县)三类进行。

第四条  考评实行评分制,满分100分。依据考评名次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单位。

第五条  县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实行“双月报”制,每双月20日前,各县区活动中心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报送工作简报和相关统计表,年末上报全年工作总结,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国家、省、市青少年校外教育政策规定情况;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及设施配备情况;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完善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情况;开展青少年德育主题活动及综合素质培训情况;规范收费及资金管理情况;内部信息报送情况;对外交流及宣传情况;开发特色课程及品牌创建情况。

第七条 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程管理、整体考评”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集中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突出定量考评和平时考评。其中互评得分占考评总分的50%。

第八条  实行加分制。县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受到上级表彰,国家级每件(次)加5分、省级每件(次)加3分、市级每件(次)加1分。工作成绩突出被新闻媒体报道的,国家级每篇(次)加5分,省级每篇(次)加3分,市级每篇(次)加2分。按时完成市教育局安排的重要工作且质量良好的,每件(次)加3分。活动中心学生参赛获奖,国家级每人(次)加0.5分、省级每人(次)加0.2分、市级每人(次)加0.1分。

第九条  县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被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3分,被市教育局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2分;被新闻媒体曝光、产生不良影响的每件(次)扣1分。

 考评实行安全稳定工作和乱收费问题“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乱收费事件被媒体报道,造成重大影响的县区,直接认定为较差单位。

第十  在双月报和考评工作中,有虚报、冒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除扣减相应项目得分外,对考评等次进行降格。

第十  考评结果提交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