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卫疾控发〔2018〕85号
各县区卫计局、教体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市管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狠抓在校学生健康检查
根据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有关规定: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是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将学生身心安全与健康成长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各类学校要将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并及时纳入学生档案;要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要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并负责接受转诊治疗。
根据卫生部1995年颁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就学期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要把在校学生健康检查作为辖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质量控制。承担健康检查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按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和统计工作。
二、明确健康体检具体要求,统一中小学生体检项目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中小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入学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在校学生每年应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在校学生应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接受入学健康体检或常规健康体检(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经组织专家研究讨论后决定,全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必测项目统一规定如下:
(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7.实验室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 结核菌素试验为高中及寄宿制初中入学新生的必检项目;肝功能为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颁布、2017年修订的国家推荐标准《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 16134-2011),各县区、各学校在完成必测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具体情况对《规范》中推荐的腰臀围、龋齿、肺功能、血红蛋白等其他选测项目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的检查项目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并自行设计、调整《学生健康检查表》格式与内容,全市不作统一规定。
三、规范选择体检机构,及时反馈体检结果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和《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结合医改有关政策规定,各县区、各学校可统一或自由选择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医疗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或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并在体检前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资质和能力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完成所有必测和选测体检项目。参加学生健康体检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健康体检人员的培训、考核。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家长)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后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个体报告单应于健康检查后2周内反馈学生(家长),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1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2个月内反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帐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
四、规范经费使用管理,督导问责确保质量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各县区要逐步加大对学校公共经费的投入,确保学生健康体检及时、高质量完成。各学校要加强统筹规划,规范、合理使用公共经费(或体检收费),在全力保障学生健康体检必测项目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逐步增加选测项目、提高体检质量。确因经费紧张可能影响到学生健康体检顺利进行的学校,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争取经费支持,或按照程序向物价部门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根据宝鸡市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学校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宝市教发〔2018〕4号)要求,各县区要认真做好2017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新生健康体检督查工作,凡未按要求开展结核病项目检查的中小学校,必须在2018年春季开学时完成补查并完善学生健康档案。对不按规定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造成学生生长发育、疾病防控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市卫生计生局联系人:赵辉 电话:3260741
市教育局联系人:郑敏 电话:2790256
附件:1.《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2.《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
(请在宝鸡卫生信息网通知公告栏或宝鸡疾病预防控制QQ群下载本文及附件)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宝鸡市教育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