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教发〔2018〕29号
各县区教体(文教)局,局直有关中小学:
现将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站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强化工作措施,提升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确保不让一个适龄少年儿童辍学。
宝鸡市教育局
2018年1月29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教〔2017〕530号
各市区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9日
关于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若干意见
控辍保学是教育脱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是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省实现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覆盖面、入学率、巩固率持续提高。但受办学条件、地理环境、家庭经济状况和思想观念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各地尤其是农村学校学生辍学有所反弹,影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保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不辍学,全面提升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确保实现到2020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100%。现就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控辍,建立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一)履行政府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地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省政府全面负责省域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督促市(区)做好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实现控辍保学目标。市(区)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制定工作规划,完善考核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控辍保学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目标按期实现。县(区)级人民政府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健全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复学,确保措施落实到位,防止辍学,并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
(二)建立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各地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吊销相关单位营业执照。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共青团、妇联、残联、社区要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和作用。
(三)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利用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模块,每周按时填报辍学学生或疑似辍学学生的基本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劝返义务教育辍学学生复学。教育部门要把边远贫困地区作为监测重点,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流动、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与孤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重点监测群体。乡镇政府、教育部门、村委会和学校,要共同核查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数据,安排他们以合适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防止空挂学籍和中途辍学。
二、明确要求,建立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
(一)县(区)长责任。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县(区)级人民政府是控辍保学的责任主体。县(区)长负责统筹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控辍保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定期召开相关部门的专题会议,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督办控辍保学工作的落实和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县(区)教育局长责任。负责全县(区)控辍保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学校控辍保学任务;组织控辍保学督导检查,指导乡镇、学校开展工作;健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工作机制,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建立适龄儿童辍学通报制度,做好辍学学生排查摸底和汇总上报工作,做到不漏一人,确保数据准确;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把对学困生的发展性评价作为考核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师教育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及时上报有辍学或辍学劝导不力的教师、校长,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乡(镇)长责任。负责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依法督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指导村(居)委会摸清辖区内子女入学就读情况,严控学生辍学现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重视特殊群体孩子上学问题,对建档立卡户、孤儿、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服刑人员子女重点帮助,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接收辖区内学校报送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单》后,2日内向学生监护人发放《限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学生,由乡镇政府对学生监护人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对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村委会主任责任。负责进村入户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劝返辍学学生及时返校;对村内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建档造册,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情况调查,掌握每一位学生入学动向;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家长、学生的思想工作,使控辍保学工作落到实处。
(五)校长责任。加强学校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和整治,制定班级、教师控辍保学责任制,落实班主任包班制度;建立健全学习帮扶制度,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残疾学生、学困生加大帮扶力度,消除因学习或厌学而辍学现象;准确掌握学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和入学情况,建立学区内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花名册;每年春秋学期内,对无故3日未到校学生及时家访或与监护人联系核实情况,对无故5日未到校学生及时落实专人做动员劝返工作,劝返后3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要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单》,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区)教育局报告,并配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做好辍学学生动员返校工作。
(六)家长责任。负责履行家长监护职责,依法保证适龄子女按时入学,特别是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接受义务教育,并配合学校保证子女圆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能以任何理由让子女中途辍学或失学。
(七)师长(老师)责任。认真履行对学生的生活关爱和学习指导,对厌学或其他原因不想上学的学生,通过心理疏导和单独谈心等方式做好思想引导;对贫困家庭学生、孤儿、留守儿童、残疾学生和学困生,积极开展心理激励和课业帮扶,帮助其树立学习信心,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避免因丧失学习动力而辍学。
三、提高质量控辍,避免因学困、厌学而辍学
各地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管理水平,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课程,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加课时、赶超教学进度或提前结束课程。加强教研机构建设,强化对农村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和指导,鼓励教研员采取蹲点等形式帮助农村学校提高教学质量。推进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建立学区集体教研和备课制度。加快特色而有质量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下同)建设,完善对中心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加强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管理。中小学教材要注重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注重语言表达和呈现方式创新,增强教材适宜性。发挥乡村小规模学校小班化教学优势,积极开展启发式、参与式教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吸引力,让少年儿童从小愿意上学,热爱学习。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从教。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问题。加快教师的本土培养和定向培养,加强乡村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国培计划)优先支持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培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配备专业教师,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建设,构建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等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保障体系。
四、落实扶贫控辍,避免因贫困而失学辍学
(一)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针对我省贫困地区以及农村失学辍学率可能较高的地方,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硬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把建档立卡户无辍学学生作为贫困县退出的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要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因病因灾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需要国家资助的学生等)作为脱贫攻坚重点对象,特别是把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孤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等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优先帮扶、精准扶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效,到2020年全面完成“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的目标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加强排查,摸清情况,针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制订扶贫方案,统筹各类扶贫、惠民政策,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二)全面落实教育扶贫和资助政策。各地要完善义务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惠民政策。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完善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免除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学费,继续实施高校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绿色升学通道,提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升学信心。
五、强化保障控辍,避免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
(一)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各地要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乡镇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要因地制宜通过增加寄宿床位、增加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提供校车服务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农村学生上学远和寄宿学生家校往返交通问题。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在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和学生上下学交通不方便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完善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制度。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及各地实际,切实处理好坚持就近入学为主与合理集中寄宿的关系。通过在城镇新建和改扩建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二)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各地要强化政府责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对贫困等财力薄弱地区加大倾斜支持力度。要加强统筹,完善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加大对因条件薄弱辍学高发县(市、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支持力度,积极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落实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严格落实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确保经费落实到学校(教学点)。加强教育审计和问责,对挪用和挤占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的单位与个人要严肃问责。加快“三通两平台”(即“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促进农村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六、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要切实做到控辍保学工作认识再提高,组织再到位,措施再加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县(区)政府、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干部和校长的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二)开展专项督导。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和巩固水平开展专项督导,把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义务教育辍学高发、年辍学率超过控制线的县(区),不得评估认定为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和“双高双普”县(区)。建立控辍保学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实行控辍保学督导检查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控辍保学的认识。要积极向社会和家长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