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372A/2019-00008 | |
发布机构:宝鸡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9-04-11 00:00:00 |
名 称: 宝鸡市教育局机关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在履行工会基本职责中的应有作用,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和省总工会《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工发[2018]1号)精神,结合局机关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会经费遵循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和市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
第三条 工会经费遵循经费独立原则。机关工会经费应单独开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第四条 工会经费遵循服务会员原则。工会经费使用突出重点,严控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会员服务和工会活动,每年向工会会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 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第六条 局机关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局机关工会缴纳的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
1.行政编制的会员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勤会员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
2.事业编制的会员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其他收入。包括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第七条 工会经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按2200元执行。逢年过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严禁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
2.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于购买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
3.工会会员退休和离岗,机关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4.工会会员患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工互助保障得到帮助。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干部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和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以及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每年不超过两次)。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品(奖金)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人均不超过100元。
2.机关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需要为参赛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每人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
3.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裁判技术等级人员,每人每天裁判费最高不超过300元,聘请其他裁判人员每人每天裁判费最高不超过200元。
4.机关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聘请教练进行指导,教练酬金为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教练等级人员,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其他教练人员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元。
5.机关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以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50元/人次。
(三)困难会员帮扶支出。用于对困难干部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四)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机关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
第四章 工会经费报账规定
第八条 机关工会经费支出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签、审批手续。取得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票据后,由经办人在原始票据上签字,工会财务人员按业务性质分类粘贴审核签字后,根据市教育局机关财务审批程序,经由计划财务科负责人、工会主席审签后由主要领导签批。
第九条 重大资金支出必须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报局党组审批同意后执行。相关的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报账凭证。
第十条 局机关工会向会员发放慰问金、慰问品、纪念品等福利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实行实名制发放并办理签收单。审批单及签收单一并作为报账凭证。
第五章 工会经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局机关工会主席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查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政策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教育局机关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