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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来源: 宝鸡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04-08 10:34

宝市教发〔2019155

 

 


 

各县(区)教体(文教)局、局直有关单位:

《宝鸡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制度(试行)》已经2019311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教育局

201944

 



宝鸡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管理,特制定《宝鸡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制度(试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宝鸡市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包括公办、民办、企办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及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馆等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人员)在职教师的培训(以下简称为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中小学教师培训主要包括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修及域外培训、出境出国培训等各类教师培训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宝鸡市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经费管理、考核评估等。

第五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由市教育局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具有资质的教师培训承办机构(院校)根据统一要求,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培训完成学时和考核情况将作为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行学分管理,教师每5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其中,集中培训30学分,远程培训40学分,校本研修50学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教育局作为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项目的统筹规划、总体部署、项目审批、经费保障、检查评估及表彰奖励。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我市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的对象、范围、认定标准、使用方式等。

第九条  培训承办机构(院校)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培训方案拟定、师资选聘、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及学员跟踪指导、实践基地建设、培训成果提炼等。

培训师资选聘实行谁聘请谁负责的原则,培训承办机构(院校)必须严把思想政治关,选择政治站位高、师德师风优、业务能力精、综合素质好的授课教师,注重从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三级三类”骨干教师中选择,并督促授课教师严格按照要求授课。

第十条  各中小学校要积极落实校本研修职责,完善校本研修制度,实施校本研修项目,建立校本研修档案。教师按校本需要参加学校、教研组、课题组开展的各类研修活动,修满校本研修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教师,参加相关远程培训活动,做好远程培训资源接收、下载、处理、刻录工作,推动远程教育资源融入教学活动中;建立教师使用登记制,按时上报《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并将教师每学期应用远程资源开展教学活动纳入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各县区教体(文教)局、局直有关学校负责本县区、本单位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对象的选拔、管理。包括选派参训学员、支持培训承办机构(院校)选派指导教师、组织参训教师在岗研修、提供参训教师教学实践基地及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参训教师所在学校要根据教学工作安排需要,安排或推荐教师参加有关培训,并为教师参训给予时间、经费等保障,督促或指导教师在岗研修。

第十四条  参训教师必须全身心参加培训,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完成培训课程,不断加强培训成果运用。

参训教师培训期间请假须履行书面手续,请假1天以内,由培训承办机构(院校)批准;请假1天以上,报市教育局主管科室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天数超过当期培训三分之一时间的,本次培训不计算学分。

第十五条  培训承办机构(院校)负责培训教师参训情况统计,在培训期间要加强与市教育局主管科室、相关县区教育部门沟通,确保教师参训率和培训质量。市教育局每季度对各县区、局直有关单位参训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市级教师培训采取申报审批制。每一项培训项目开班15日前,培训承办机构(院校)向市教育局主管科室提交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目标、授课师资、经费预算及预期成果等。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对培训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

第十八条  培训承办单位按照域外培训要求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培训机构(院校),具有资质的教师培训机构(院校)按照培训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并督促各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第二十条  实行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提高教师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专项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调研及方案研制、学员食宿费用、教学及课程资源开发、场地设备使用、项目成果提炼、项目评估管理费用及授课教师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培训承办机构(院校)应加强对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市教育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及培训经费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教师参加国培、省培、市培项目的有关费用原则上由培训专项经费统筹解决,但对明文规定需要收取的费用、培训往返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由参训教师所在学校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对市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或评估鉴定。项目督查、评估及鉴定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问卷调查及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办机构(院校)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项目工作档案,作为项目验收备查资料,并于培训结束5日向市教育局主管科室或市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提交培训档案。培训档案材料包括: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课程资源、培训结业名单、培训专家名单、培训过程简报、培训工作总结等材料以电子邮件及纸质方式上报市教育局主管科室。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局对市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总结,同时推广培训成果。培训承办机构(院校)若项目未按时完成或者完成质量不高、学员评价差,三年内不得申报教师市级培训项目。